裁判文书网经历了过山车一样的待遇,先是近年来一直在公开数量的暴跌,偶有几个反映的声音也没人回应;再是借助一个“通知”的机会,引发了围观终于获得了官方回应;这两天,“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突然成了网络热词。从长期以来的默默无闻,到曝光量大增,来得也太突然了。用网友的话是,十年来已经形成的有了案子先到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一番的习惯,直到有一天发现已经获得的还可能失去的时候,才明白法治成果并不是只会进步,还需要警惕已经取得的进步会不会失去?
曾几何时,最高法院曾经官宣要打造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其中以裁判文书网最为出名,至今已经累计查询量达到了1000多亿次的浏览数,其次就是庭审公开网,累计访问量达到了700多亿次。
在庭审公开网上的“热播案件”里,有案件的在线播放量达到了惊人的1000万+,可谓一堂名副其实的公开课。2016年9月27日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仪,2020年12月4日的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全程直播,标志着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总量突破1000万场,热门案件的庭审直播,经常引来上百万网友的在线观看,成了名副其实的公众的“普法课”,法官的“公开课”。然而近些年,类似于裁判文书网的遭遇,庭审直播的数量也遭遇了断崖式的下跌,更不要说“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曾经主动公开了。几年前,每逢开庭,法官都会主动交代案件当事人,本次庭审进行全网直播,请注意自己的言行;如今,有律师撰文,自己的案件根本不涉及什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规定情形,几次申请庭审直播,均遭到了法官的拒绝。从以下的公开数据就可以看出庭审直播的数量:
同裁判文书网担心的案件信息泄露一样,很多人将庭审直播视频的公开减少,也归咎于担心引发围观和质疑,甚至是被人节选之后用于刷流量、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样的担忧,真的足以抗辩法律规定的,案件庭审除符合几类不予公开情形之外,应该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社会人员旁听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吗?
更为令人担心的是,不仅当事人要求自己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了很难申请获得准许的事情,有些案件线下旁听也成了困难的事情,尤其是一些热门案件。一些法院采用变相的发放旁听证、法庭容纳有限等形式,限制旁听人员,有些干脆要求不得旁听。
犹如最高法院在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到的,“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要求我们深化司法公开工作。”,随着互联网技术及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包括庭审过程在内的案件信息,以案件审理的不予公开,就可以阻碍诉讼情况的网络传播吗?以近期某地正在开庭审理的一律师涉案的刑事案件为例,尽管当地法院严格限制了旁听人员的人数,而且庭审情况不予直播,可关于案件庭审情况的网络文章,不仅每天有人更新,而且还不是一人两人;不限于审理情况的点评,而是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观点评论,已经达到了几十篇(则)之多。这些案情“小作文”、“小视频”的制作者,已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现场旁听人员了,而是扩展到了后续的再加工者、评论者。真可谓,案件尚在法院审理中,网上已经对案件审理程序、审判结果进行了法律定性。今天有人就在微信群里发表着关于该案的评论意见,说的有模有样,还询问烟语君的看法。不用怀疑,这些评论者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肯定是来自案件当事人、受邀旁听者的“小作文”或是基于此的再加工材料。问题是,没见过裁判文书,没见过庭审过程,甚至连正规的媒体报道都没见,可以确保自己形成的案观点,足以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吗?这样的网络“心证”案例,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但凡是热门案件,不仅是“小作文”,只要看看评论者,就可以看待无处不在的网友案件观点。办案机关、司法机关尽管并未提供基本的案件信息,可网友们还是会形成对于案件处理的判断观点,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多数是来自案件当事人或号称知情者的爆料。
都说谣言止于智者,这句话成立的前提是,智者必须具备足够的信息量。如果没有足够多元信息量,而只是某一单向信息的话,再聪明的智者,也会陷入信息误区,听信了一面之词,更何况是逻辑分析能力多是不足、只注意查阅网上片段性信息的普通网友。
说到底,司法案件为例,加强司法公开的意义,已经不仅是“法治公开课”的普法作用了,而更是要达到同案情“小作文”对应的信息披露的作用。奈何,很多司法机关没有意识到这点,思想意识还停留在,只要公开的信息足够小,司法的裁判结果网友就会接受。根本没有意识到,没有过程的司法公开,就算司法审理的再公正,还没等结果做出,网络舆论上,已经对司法过程及结果做出“心证”的法律定性了。个人“心证”一旦形成,可以是司法判决聊聊几句“审理查明”、“判决结果”,可以改变的吗?曾经有个于欢案,案件尚在二审阶段,关于案情中的种种恶劣情形已经形成了舆论一致性认识,可是经过了二审直播发现,媒体报道的种种情形,其实并不存在,不少人大呼上当。以正视听、还原真相,这就是庭审直播的重要作用之一。
如果说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向社会出示的案件“明信片”的话,庭审直播,则是向社会提供的案情“告知牌”,足以制止一切案情谣言和偏颇“小作文”。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更需要司法公开,否则就无法在亿万传播渠道中以正视听、增强公信力。 往期文章:起诉张雪峰法院驳回,社会风气变坏都是从违法获益不受惩处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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